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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蜻蜓2019年度权益实施公告
  •   袁惟仁老婆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6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股份包括: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0 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9,427,993 股,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根据相关,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

      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中,股东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资管计划、钱金波、陈鹏飞、红蜻蜓回购股份的账户现金红利均由公司自行发放。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60277)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享受年度利润。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 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2 元。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2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2 元。